发布日期:2016-07-27
来源:河北新闻网2016-07-18
为大力弘扬实干实政精神,激励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调整状态、提升能力、改进作风,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夙兴夜寐、激情工作,全力以赴开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能下”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以人为本、人岗相适原则;
(四)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15〕42号文件明确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健康原因调整、任期届满离任、到龄免职(退休)等渠道,细化“下”的情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约束,及时把应该“下”的干部调整下来。
第五条解决好干部能“下”的问题,重点是解决好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问题,对干部不担当、不尽责、不作为、不在状态、工作平平、政绩寥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六条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其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符,组织和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七条干部存在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予调整。
(一)遵纪守规方面
1.理想信念动摇,共产主义信仰偏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2.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妄议中央,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者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行不制止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在领导班子中搞一团和气、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导致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造成恶劣影响的。
4.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
(二)履职尽责方面
5.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和性格特点与任职岗位不匹配、不适应,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6.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懒政怠政、推拖等靠,精力不集中、工作不在状态,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不研究,对新形势新情况不敏感不明了,不能按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贻误机遇、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7.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能坚持原则,缺乏干事创业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明哲保身,不敢担当,经不住考验的。
8.宗旨观念不强,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囿于部门利益,明通暗卡,人为设置障碍,能办不办、该办不办的。
9.虚报浮夸、欺上瞒下,谎报政绩、隐匿问题,为自身或者利益相关人骗取利益、荣誉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在全省相应类别内排名在后10%、综合分析评价较差班子中的主要领导,以及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落后状态的领导干部。
(三)群众认可方面
11.巡视机构在巡视中发现群众意见大、反映问题多、班子不团结,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的。
12.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13.年度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的。
14.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品行方面
1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或者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16.群众意识淡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7.缺乏艰苦奋斗精神,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品行不端,情趣不健康,追求低级趣味,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0.干部档案造假,以不正当手段更改年龄、党龄、工龄或者获取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相关利益,情节严重的。
21.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综合分析研判干部情况,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分析。纪检监察、巡视、信访、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一次本级党委管理干部违纪违法查处情况。组织部门结合日常掌握的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民主评议、巡视组反馈意见、离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信访举报核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等方面情况,一般每半年对干部的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进行一次初步分析研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分析研判。
(二)调查核实。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组织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核实中,应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同时应与干部本人面谈,说明有关情况,听其陈述。调查核实对象是班子成员的,应注重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三)教育帮助。组织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给予提醒、教育,或者进行函询、诫勉,指出存在差距和不足,一般限定在三个月内调整状态、改变局面、改正错误。
(四)提出调整建议。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没有改正的,组织部门根据日常了解掌握、有关部门提供和重点调查核实的情况,对领导干部是否适宜担任现职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确认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岗位和职务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研究决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后,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六)谈心谈话。组织部门与被调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希望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从干部调整岗位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发〔2016〕19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领导干部问责、追责文件中所列情形的,应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在问责处理期间的工作安排、问责处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职等,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领导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免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一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免去其现任职务;病情较重的,视情况可及时免去其现任职务,以利于专心治疗。干部身体康复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职务。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期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等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对需要在换届或者届中进行调整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调整担任未实行任期制领导岗位的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适当安排临时性工作、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等方式,退出现职领导岗位。
第十三条组织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等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向党委报告。除特殊情况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在其到龄的当月向上级党委呈报请示,党委应及时研究其免职或者免职退休。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进行核实甄别,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加强对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跟踪管理,妥善安排好干部的使用和复出,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应适时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第十六条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职和因健康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在规定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如干部所在单位职数已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统筹安排;确因职数限制安排不了的,可先免去现职,采取安排挂职或者参加学习培训等方式妥善安置,待有适宜岗位时再予安排。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督查机构应加大对中办发〔2015〕42号和冀办发〔2016〕2号两个文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函询、约谈或者通报;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信访、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督查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完善措施,推进落实。
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解释,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