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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3日 11:29    作者:     来源:     点击:

来源:河北日报发布时间:2019-06-13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全省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应当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各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中层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对敏感特殊案件,报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中层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党纪处分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责成机关党委或者机关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报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报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意见通报驻在部门党组。

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县(市、区)党委审批设立的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县(市、区)纪委批准。

第六条给予驻在部门的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组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中层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派出机关、同级机关党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省市县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八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委和纪委通报处理结果。其中,担任地方人大代表职务的,还应当向地方人大常委会通报;担任地方政协委员职务的,还应当向地方政协和统战部门通报。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本省、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被处分人对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纪检监察工委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违纪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驻在部门未设立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委办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事项;未设立机关党委的,由党组指定其他内设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沟通”,包括书面、口头、会议等多种方式,沟通情况应当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普通程序”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指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情况,适用特殊程序:

(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三)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五)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六)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七)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其他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经批准设立的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给予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应确保党纪和政务处分相匹配,程序衔接紧密。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监委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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