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9-04
财建[2016]5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附件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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