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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中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5    


机关党总支、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落实2017年2月8日起实施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推进这项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现强调以下要求: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报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机关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把有关规定讲明、讲透,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足够重视并自觉自警,摒弃侥幸心理、麻烦情绪,避免漏报、瞒报等行为的发生。

二是严格审核把关。对事项报表进行逐一填报,不清楚、不确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咨询。领导干部必须本人亲笔填写报告表并签名,确保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内容真实准确,确保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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