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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一主任贪污科研经费获刑

     发布日期:2015-06-12    


2015年06月11日11:15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刘兆平因贪污科研经费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东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所属实验动物中心系该大学副处级单位,被告人刘兆平自2002年9月任实验动物中心主任。2003年11月3日,山东大学成立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刘兆平任副主任,主持该中心工作,负责该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试剂耗材及设备采购、合同制工人工资的发放等相关费用报销的签字审核等全面工作。

被告人张春光系药评中心通过济南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方式所聘任的员工。被告人尹某某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师。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兆平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1970元,用于支付刘兆平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刘兆平参与全部作案,张春光参与套取公款4553940元,被告人尹某某参与套取公款1281700元。

另查明,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后,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科研酬金。截至2011年年底,药评中心、实验动物中心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为5272879.23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兆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春光、尹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刘兆平骗取公款,而仍按照刘兆平的指使,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提供帮助,张春光、尹某某的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刘兆平实际骗取公款3418030.3元。与此相对应,将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所参与骗取公款的数额按比例扣减后,张春光参与骗取公款1689 511.74元,尹某某参与骗取公款475 510.7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兆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张春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兆平、张春光、尹某某均不服判决,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习记者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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