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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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兼职取酬“小算盘”打不得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8日 16:02    作者:     来源:     点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7-06

“我当时有种侥幸心理,认为用别人名字领钱,就能瞒天过海,最终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真是悔不当初……”不久前,在重庆市垫江县运管所警示教育会上,该所干部周某对自己兼职取酬的违纪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

“公职人员兼职取酬是要受处分的,以前总是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足,以为自己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合理的报酬。今后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该拿的一分也不能拿!”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要引以为鉴、对照自省。

2002年,垫江县运管所干部周某(非公职人员)被委派至该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兼职任站长并负责经营管理工作。2011年底,运管所被确定为参公事业单位,周某也于2012年成为参公人员。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身为公职人员的周某在检测站违规领取薪酬33.8万余元。2019年4月,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一封举报信牵出“两栖干部”

2018年10月,有人举报垫江县运管所干部周某虚造花名册、以他人名义在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违规兼职取酬。

“指名道姓,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要及时查清事实。”该县纪委监委立即选派精干力量,与派驻县城乡建委纪检监察组成立调查组一同展开调查。

“我在县检测站任站长,是有相关任职文件的,不是违规兼职。”面对调查组询问,周某试图以偏概全掩饰相关违纪问题。

“在兼职期间,你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如何发放的?”调查组人员抓住问题症结,紧盯不放。而周某却闪烁其词,迟迟没有作正面答复。

“以他人名义领取薪酬必然会留下证据,要从花名册上寻找突破点。”调查组工作人员随即前往检测站,调取该站2012年以来的职工花名册、签到卡、人事档案、财务票据等资料一一进行比对,随后,“刘某”“黄某某”等几个名字进入调查组的视线。“这几个人,工资发放表上有记录,但是从未在签到卡上出现,肯定有猫腻。”调查组人员分析道。

“这几个人我不认识,是领导安排单独制表发放他们的工资和奖金。”为了取得确凿证据,调查组与该检测站有关人员进行了谈话,事情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刘某、黄某某等人到底是不是检测站的职工?为何没有相关聘用合同等材料?”在调查组的再三追问下,周某只好全盘托出自己的违纪事实。

花名册造假心存侥幸触“红线”

2002年,垫江县运管所与重庆市运输集团垫江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垫江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管所干部周某被县交通局安排兼任该检测站站长。2011年底县运管所才被确定为参公事业单位,周某等职工在2012年9月前陆续完善参公手续。

“参公人员岗前培训时,就给我们明规矩、讲纪律。从那时起,我已经意识到,兼职取酬是纪律禁止的,但又想到兼职辛苦,得点好处也是应该的。同时,领取的酬金并没有以我的名字入账,估计别人也不知道。”周某交代了当时的想法。

“兼职取酬的事情是否经过县运管所相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人员继续追问。

“检测站安全责任大,为了调动我的积极性,他们同意我用其他方式领取站长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于是,周某明知作为公职人员兼职取酬不符合相关规定,却因一时的侥幸和贪心,在领款花名册上动起了歪脑筋,他所谓的“其他方式”就是通过虚构花名册、伪造工资单,用他人名字代签来蒙混过关。

运管所被确认为参公单位后,时任领导常某等人就知道周某不应该兼职取酬,但如若不给他发放工资福利,周某就不愿继续担任检测站站长的职务,由于没有合适的人选,常某等人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了周某以这种违规方式兼职取酬的做法。2012年9月起,周某以其亲朋好友刘某、黄某某等人的名义在县检测站兼职领取薪酬。

“周某在被确认为参公干部身份后,本应及时收手,停止在检测站领取薪酬,却因私心的贪念、监管的缺位一错再错,失去了自我挽救的机会。”提及此,调查人员不胜唏嘘。

举一反三执纪问责强震慑

2016年8月,周某听闻有人因违规兼职取酬被查处,受到触动,也担心违规取酬数额越大处分越重,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决定不再领取县检测站的薪酬。

“参公人员经批准可以兼职但不能取酬,妄图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来规避被查处的风险是不可取的,党纪红线不能忘,我真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在调查组人员将政策和道理讲清楚后,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2018年12月,周某主动将违规领取的薪酬33.8万余元上交组织。鉴于周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主动上交违纪所得,认错态度良好,2019年4月,经垫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某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县纪委监委坚持“一案双查”,对时任领导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责成县运管所认真清查县检测站近年来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发放情况,目前已发现存在兼职取酬情况2人,退缴资金40.9万余元。

针对此类现象,县纪委监委举一反三,在全县组织开展了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违规经商办企和违规在企业入股分红等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通过压紧压实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督促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同时要求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抓实抓细专项监督检查,对典型问题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截至目前,已对5名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责令整改,给予党纪处分2人;相关党员干部主动退缴违规兼职取酬所得79.8万元。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切不可做‘两栖干部’,两头占好处,兼职不能随意,酬劳不可乱拿,公职人员必须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垫江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胡明表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通讯员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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