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纪委监委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关键在于把握“精准”二字,精准定位、精准聚焦、精准发现、精准处置,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做到精准监督,既是认识论的范畴,需要把定位搞精准;又是实践论的过程,需要把精准理念体现到监督工作的方方面面。
监督定位要精准,坚守政治监督,防止越俎代庖。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这就决定了其开展的监督是政治监督,而不是业务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没能认识到纪委监委监督的政治性特点,不加区分地把所有监督工作一股脑推给纪委监委,放弃了本该自己承担的监督责任。也有一些纪委监委对政治监督理解不准,“胡子眉毛一把抓”,“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出现了“三转”回头转等问题。扭转这一局面,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牢站稳政治监督定位,聚焦“两个维护”,增强政治警觉性,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推进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进行监督的再监督,不能把监督虚化、泛化,更不能大包大揽、越界代替,冲到一线代替业务监督。
监督对象要精准,聚焦“关键少数”,防止失去“准星”。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兼顾全面的同时,还要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处理好监督“全覆盖”与抓住“关键少数”的关系。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只有管住“关键少数”,全面从严治党才有震慑力和说服力。值得注意的是,少数纪委监委无限制地把不应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将普通教师、医生也列为监察对象,甚至连普通群众的事也要“伸手”。这实际上是借监察全覆盖忽视监督“关键少数”,使得监督重点发散、靶向偏离;还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领导干部难度大,想“巧妙”地将监督重点转移到普通干部和基层公职人员身上,往往不该管的管了,该管的没管住,引起群众不满。有鉴于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精准研判监督全覆盖的内涵和外延,严防无限扩大监督范围,把握好轻重主次,重点做好对“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推动形成“头雁效应”。
监督内容要精准,紧盯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防止“大水漫灌”。在明确了监督谁以后,还要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监督全覆盖不意味着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要看准、管好、扭住“关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内容,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了当前的监督重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在聚焦监督内容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部署安排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组织开展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等。这为确保监督职责到位不越位、精准不泛化,明确了方向、划出了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实际,集中发力、攻坚克难,以提升监督效能。
监督责任划分要精准,防止苦乐不均、力量分散。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要把握运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科学方法,才能解决怎么监督的问题。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敢、不愿、不会监督,存在严重“等、靠、要”思想,凡事都指望上级出个“细则”、“具体规定”进行指导,总寄希望于上级开展巡视巡察帮助其发现问题。还有些地方,在监督责任逐级下沉之后就杳无音信,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形同虚设,上级纪委监委只好“出手”,代替下级进行监督,久而久之,“忙的忙死闲的闲死”,下级更觉得监督“事不关己”。改变这一状况,必须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层层压实监督责任,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层层负责,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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