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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三──严肃认真履行监督专责机关基本职责

     发布日期:2019-11-2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11-21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4.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占比92.3%,运用第三、四种形态占7.7%。这组数据再次印证,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专责机关,不是专门办案机关。数据的背后,反映的是各级纪委监委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在认真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定位向监督聚焦。纪委监委是合署办公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规定了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党章、宪法、监察法的规定,明确了纪委监委作为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要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重力度又重尺度,实现监督工作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江西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向监督压实。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担负的责任也更大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干净担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突出政治监督,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聚焦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中,各级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履职尽责,确保了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严格日常监督,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做到位。开展谈话,就要深入到干部群众中去,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注重善于从谈话中了解掌握群众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问题反映,让谈话带动“严”的氛围、带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努力做到有温度有力度,改变单纯依靠信访举报线索开展谈话的做法。2019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49.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22.6万件,谈话函询25.9万件次,日常监督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力量向监督倾斜。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设立了11个监督检查室,调整优化人员配置,增加了监督检查力量,更加规范高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等。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也都增加了监督检查力量。比如,河北、吉林等省分别设立了第一至第八共8个监督检查室,深圳市设立了第六至十一共6个监督检查室。

充分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靠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高压态势作强大后盾,必须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真正使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为犯罪行为;果断准确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得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运用“四种形态”的重大政治意义,进一步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持续彰显把监督挺在前面的实践效果,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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