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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拿外国绿卡,是个人私事吗?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磊

【条例原文】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杨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杨某的妻子是大学教授,研究法国文化,为了更好地进行学术研究,她取得法国国籍,常年居于法国生活。为了退休后能与妻子团聚,杨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长期运作,私自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了法国永久居留资格。

在杨某的内心深处,其之所以未经批准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也许是简单地认为这只是个人私事,没有必要向组织请示报告;也许是因为种种原因担心组织不让自己出国,不敢向组织请示报告。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依据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杨某的行为都触犯了组织纪律。

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诉记者,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的党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杨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法国绿卡,属于违反有关规定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杨某的行为,应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以上的党纪处分。

现实中,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像杨某这样违规获取外国绿卡,如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有的出国(境)私自不归,如广东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并在省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后拒绝回国配合组织调查;甚至有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以上种种,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还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就此,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规定,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也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严格的纪律规定,不仅明确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还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

专家表示,严守出国(境)有关规定,是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重要保证,绝非个人私事。党员干部应保持清醒认识,以身作则,敬畏纪律,切莫因小失大。(本报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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