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5-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磊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拆迁。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认同,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漠视群众知情权,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出现此类情况,有的是因为干部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有的是因为维护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然而,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行为都有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情节较重的,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关于本案,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诉记者,“村务公开”是指村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把本村涉及国家、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事务,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村民,以便接受监督的行为。中办、国办《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朱春根表示,本案中,刘某所在村经历了大面积的拆迁,村民提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村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追究其纪律责任。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具体要求,而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朱春根表示,不止是村务公开,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基层存在的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公开的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的范畴,设定相应的处分条款,是以严明纪律保障群众知情权的体现。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党章党规意识,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本报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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