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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可否立案审查

     发布日期:2017-05-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对预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理由如下:

一、预备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既规范党员权利,又规范党员义务,但主要是规范党员义务,预备党员尽管还不具有正式党员的全部权利,但在义务上却与正式党员同等。因此,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包括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二、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应当依纪依规处理。

在党内没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不论是谁,只要是违反党纪都必须依纪依规予以处理。这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但预备党员毕竟不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预备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组织处理,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尚不需要作出延长预备期处理的情况。党组织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纪律审查的结论,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对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错误的预备党员,可以按期转正。

2.延长预备期。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通过延长其预备期,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适用于预备党员违纪性质、情节较重的情况。预备党员有违纪行为,情节较重,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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