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0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刘迦
基本案情
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县卫计委医政科干部。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接待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中,申请人咨询相关问题时,李某态度恶劣、处理方法简单粗暴,经常刁难损人,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张某,党员,某乡乡长。2016年11月,在乡政府推进各村“打井”建设中,将县政府拨付的60万元打井专项资金挪作他用,致使三个村饮用水问题难以解决。在上级部门要求上报打井情况时,张某向上汇报问题已经解决,对村民说打井资金还未拨付。
处理建议
李某在行政许可事务接待中,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处理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张某在向上级汇报打井建设情况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同时,张某挪用60万元专项资金,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张某上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违纪行为与挪用资金违法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两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以挪用资金违法行为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李某违犯群众纪律,构成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违纪行为
笔者认为,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是违反党纪行为,仍实施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党群、干群关系。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的行为。“态度恶劣”,如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语言粗俗、态度冷漠、消极应付群众等。“简单粗暴”,如在具体工作中不按客观规律办事,暴躁、刁难群众等。二是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行为。“不良影响”,是指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对党和政府以及党员干部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在案例一中,李某在接待群众时,态度恶劣、处理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李某是直接责任者,构成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违纪行为。
张某违犯群众纪律,构成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违纪行为
笔者认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群众的权益。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必须情节较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违纪行为。
在案例二中,张某将县政府拨付打井专项资金挪作他用,致使村民饮用水问题难以解决。并在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了群众利益,构成本违纪行为。
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违法行为
张某将60万元打井专项资金挪作他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构成单位挪用资金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刘迦)
上一条:准确认定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下一条:关于滥发津贴、补贴、 奖金等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