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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5    


院政[2006]44号

各系、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审计监督,确保竣工决算的及时、合理、准确,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现将《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主题词:设备采购 规定 通知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6月14日印

(共印40份)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精神及省教育厅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审计监督,确保竣工决算的及时、合理、准确,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装饰、维修工程及对学校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学校安排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自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分阶段进行的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条 跟踪审计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在每个阶段实施完毕后由审计部门提出跟踪审计意见。

第四条 各阶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处的职责如下:

一、工程项目准备阶段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符合跟踪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并提供有关本部门分管该工程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法,同时报送有关项目批文、工程概算及招投标等有关资料;

2.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项目资料,及时编制跟踪审计计划,科学组织审计力量,开展跟踪审计活动。

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1)向审计处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和必要的工作场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交底情况的有关资料;

(2)工程发生变更,及时将变更内容及由此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减,书面报送跟踪审计人员;

(3)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零星工程、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等资料,以备核对;

(4)对隐蔽工程进行封闭时,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人员按时参加。

2.审计处须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查验和复核,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封闭时,跟踪审计人员须参与验收,对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审计,不予结算。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相关工程结算资料复核后报送审计处,资料包括:

(1)全套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2)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纸;

(3)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4)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5)材料验收单、变更调价材料明细表及暂估价材料明细表;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计处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组织力量进行结算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2)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

(3)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情况;

(4)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执行情况;

(5)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

(6) 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审计处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支付工程价款和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六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调,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工程建设和审计工作的同步进行。

第七条 审计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件资料,审计阶段结束后,按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招投标和有关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学院做出汇报。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跟踪审核情况,汇总、反映并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工作,主动及时,严格把关。

第十条 对由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谁跟踪、谁审计”的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竣工结算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工作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