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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5    


院政[2006]64号

各系、部、处: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权限,特制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主题词:审计工作 规范 通知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

(共印40份)

附件1: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责任和权限,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学院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此促进学院加强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审计部门对分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独立的处级审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九条 学院应为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预算及其执行和决算;

(二)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 物资设备购置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五)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六) 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及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七) 国家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九) 学院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

(十) 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中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室审签,方为有效:

(一) 学院预算和决算的上报;

(二) 专项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结算;

(四)“两代会”和校务公开制度要求审计的项目;

(五) 院领导要求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与学院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索取有关材料;

(五)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 监督、检查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部署和院领导的意见,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审计小组,并确定一名主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七条 除必审的项目外,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要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对涉及的有关资料必须做好审计记录签证,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十五天内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函复,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小组审查审计报告,确需修改的,在做出修改后连同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意见书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决定应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经批准的意见书、审计决定,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天内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诉,分管院领导应在二十五天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被审计对象对分管院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直至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完全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审计工作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经审计部门提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二级财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学院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定期(年度)、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审计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二) 财务规章制度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二)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

第六第 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帐外帐、“小金库”的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各项收费是否全额上缴;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

(四)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五)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六) 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帐户进行核算,管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基金在其它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捐赠物质、设备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登记、管理。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院财务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院财务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院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部门必要时有权抽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及学院所属单位各类经费投资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立项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部门制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当年竣工项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后勤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修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学院其它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计划,均应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立项;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三)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四)工程项目预、结(决)算;

(五)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其它经费支出;

(六)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纳入学院或本单位的年度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二)工程项目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 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是否合法合规;

(四) 施工队伍的选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签证是否齐全、真实;

(二)隐蔽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工程量是否准确;

(三)重点是工程变更部分是否合理合规、资料手续是否齐全。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二) 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肢解工程或重复结算的情况;

(三) 预(结)算书是否真实、全面;

(四) 工程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定额标准相符,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五)工程拨款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要求采购,验收、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在审计部门审计之前,先由基建、后勤部门初审,然后报审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审计部门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可直接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审计。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修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基建主管部门把审计资料、施工图纸等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方案;

(二)进行事前、事中跟踪审计;

(三)对项目结算书进行初审;

(四)对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初审工程的结算书组织复核;

(五)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

(六)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在审计部门察勘之前不得封闭。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立项的有关文件;

(二)工程招、投标书,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等书面资料;

(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

(四)全套施工图;

(五)经认定的主要材料价格的签证、质量验证资料;

(六)结算资料、设计变更资料;

(七)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它与基建、修缮有关的资料等。

第十四条 奖惩规定:

(一)审计部门从审减额中提取3—5%(全年审减额在50万元以内为5%,超过50万元为3%)用作审计工作经费,包括购买审计工作软件、工具书及补充审计人员业务培训费的不足,或奖励表现突出的审计人员及其它模范遵守、维护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建、后勤和审计部门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各级审计(审核)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按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支付结算款。

第十六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