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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25    


院政[2008]28号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我院招生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二、组织领导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河北省教育厅及河北省招办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法监察组和招生录取现场工作组,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纪检委、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其它部门组成,院招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实施内容

1、制定、公开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按照省教育厅、省招办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保证及时对全部考生公开。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公开录取过程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已公开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载、审核、上传录取数据,并对考生在录取过程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公开录取过程,现实录取全程监督。

3、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制作发放招生宣传材料,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等渠道,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参加各省市组织的大型现场咨询会和网上咨询会,以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帮助考生答疑解惑,提高服务质量。

4、及时公开录取信息,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各省各批次录取结束后,确保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录取信息对考生公开,以便考生查询。并在每批次结束后,及时整理考生录取信息,制作发放录取通知书。

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在录取现场成立录取信访接待组,负责录取全过程中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录取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负责考生家长及社会来信、来访、查询。

6、重大事件的处理

在录取过程中,凡涉及任何招生政策执行、招生计划调整、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理,都必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将结果公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招生工作 阳光工程 意见

主 送:院领导,各系、部、处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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