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规校纪 >> 正文

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25    


院党[2008]12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学院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在干部推荐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导致用人不当的;

2、部门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属实,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3、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负责民主推荐干部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或向外泄露推荐情况,私自篡改、歪曲民意,导致错误推荐干部的;

4、推荐干部过程中收受财物,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的;

5、搞非组织活动或封官许愿的。

第四条 在考察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造成考察失实的;

3、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不重视,该了解的不了解或没有了解清楚,造成失察的;

4、对积极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它方式制止其发表意见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5、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不遵守工作纪律,接受吃请贿赂、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封官许愿,或借考察之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亲友的;

7、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不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故意捏造事实,片面夸大或缩小优缺点,恶意中伤,混淆视听,造成考察失实的;

8、领导利用职权暗示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

9、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成员少于2人的,及考察报告不符合考察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在涉及考察对象的重要问题未调查清楚之前,将其作为正式人选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的;

10、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造成用人失误的;

11、在对干部现实材料和历史材料的审查中,没能及时发现考察对象的错误资料,或者有意对组织隐瞒的;

12、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组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第五条 在决策(报批)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者,追究党委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2、以书记办公会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4、党委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选拔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干部的;

6、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友或其他身边工作人员的;

7、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

8、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调查清楚仍作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侵犯师生员工或者党员干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2、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及其它手段妨碍师生员工、党员干部或教职工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搞非组织活动的;

4、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对于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作出党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委受理。对应受党纪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处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需要辞去领导职务的,应按照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受党纪处分党员的限定性任职条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民主推荐中,对搞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除按规定给予处理外,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确定为考察对象的,要取消被考察资格,并记录在案,三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组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重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任免的干部,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按有关程序撤销任免,宣布任免无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干部工作 选拔任用 责任追究办法

送:院领导,各系、部、处

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28日印

(共印45份)

上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工作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