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规校纪 >> 正文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处级干部离任审计和交接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7    


院政〔2013〕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任命或聘任为正、副职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 干部在经学校决定离任时,经批准应接受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任审计。离任包括:任职期满、轮岗、免职、撤职、辞职、退居二线、退休。

第四条 对干部的离任审计,主要从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干部的工作。通过对离任干部的审计和评价,为学校考察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审计法规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态度。

第二章 审计和交接的内容

第七条 干部离任审计和交接的内容:

1.基本情况。由离任和接任的处级干部进行交接,具体内容为: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工作要求、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度、部门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等基本情况,经费预算与经费使用情况等。

2.岗位工作情况。具体内容为:离任干部本职工作正在办理、急需办理情况;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工作的设想与建议。

3.资产情况。本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家具、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并由本人在工作中使用、借用或保管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和附件、软件及说明书等资料;由本人经手管理的现金、有价证券及票据等财务资料。

4.文件资料。本部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

第三章 审计和交接程序

第八条 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干部离任审计对象,经党委书记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领导签发的决定,于审计前5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离任干部所在单位。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自审计实施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前,离任干部应按有关内容提交履职报告,及时送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离任干部根据审计交接内容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提供离任干部任期内的有关方面的清单。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审阅离任干部履职报告,对离任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由离任处级干部根据上述交接内容认真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处级干部离任前工作交接单》(见附件),移交人、接手人及交接监督人均须在交接表上签字。交接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手人各持一份,一份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归档,一份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结束审计检查阶段工作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离任干部任期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离任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依法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离任干部的审计评价以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离任干部意见,离任干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后退回纪检监察部门。否则,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六条 离任干部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所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有不同看法,要求复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后3日内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离任干部提出复议申请,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离任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提供的资料不全,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

2.对应由离任干部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被审计的离任干部,有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及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预和阻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前工作交接单

交接时间

交接地点

移交人签字

离任职务

接收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校领导签字

离任处级干部审计交接内容

1.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2.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书面资料。

3.任期内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4.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5.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

6.处级领导干部如有直接经手或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劵、各种票据、印章和单位数据及软件情况的,也应当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说明。

7.其他需说明的经济事项。

上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下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