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规校纪 >> 正文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09    


校党【2014】15号

一、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按照简朴、节俭、文明、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自觉抵制歪风陋习,带头弘扬新风正气。

二、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筵席规模和迎送车辆。严禁下列行为:

1.向同事、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等发送邀请;

2.利用其职权影响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

3.用公款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4.借婚丧嫁娶、职务升迁、过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小孩满月等名义设宴敛财;

5.安排和组织单位干部职工为婚丧喜庆事宜发通知、送请柬等事宜;

6.在本单位或与其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7.动用公车及与其职权有关的外商、私企的车辆参与婚庆事宜,且迎亲送亲车辆不得超过6辆;

8.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大操大办,婚庆事宜限定一天一地办理,婚宴不得超过20桌;

9.党员干部担任其亲属外的婚庆主持、司仪、迎宾等角色;

10.在婚庆事宜中安排封建迷信活动。

三、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1.实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子女婚事前,必须于十日前,填写《婚丧喜庆事宜申报表》,副处及以上干部向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申报有关事宜;科级(含副科)干部向所在分党委(党组织)申报有关事宜。操办丧事要及时报告。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所在单位分党委(党组织)接到婚庆报告后,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结合“十不准”要求,明确纪律要求,进行预警提醒,抓好事前防范。

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填写《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要于十五日内,副处及以上干部向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情况;科级(含副科)干部向所在分党委(党组织)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2.推行个人承诺制度。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前,进行廉洁承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廉洁要求,及时真实报告有关事宜,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四、建立快速查处机制。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以坚决的态度狠刹大操大办之风。

五、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一律先行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对管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监督、不制止的,要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七、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及时进行曝光和查处。校纪委、监察室举报电话:4187629、4187630;举报邮箱:jyjiwei@163.com。

八、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为我校副科级(含教研室、实验室)及其以上领导干部。

九、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室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

上一条: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