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3-21
校纪[20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设,发挥纪委全委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地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最高决策机构,纪委全委会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积极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
第五条 研究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 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方案、措施、办法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听取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审查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违纪党员需要立案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党委提出给予或取消党员的纪律处分的建议,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听取党员对党纪、政纪处分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九条 讨论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讨论审议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第十条 讨论审议校纪委向党代会、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第十一条 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规程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讨论确定。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报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十五条 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2/3(含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全委会的,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全委会的召集人确定。
第十八条 纪委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纪委全委会的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其意见可以书面表达。
第十九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并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全委会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全委会通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纪委委员在讨论研究问题时,要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对重大问题讨论时,纪委委员必须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党员的处分或对党员处分的取消事项,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暂缓表决的议题,休会后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向校党委常委会或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决议执行和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决定,要进行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纪委书记签发后落实。
第二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全体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纪委全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精神对外表态。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应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要收回。
第二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31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二级党组织兼职纪检委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