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1-04
校政〔2015〕128号
全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招投标、委托招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招投标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招投标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项目招标情况登记表》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招投标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招投标、委托招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监察室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招投标监督工作,只参加评标过程,不担任评委。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监督部门的参与不能免除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
第三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招投标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二)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学校招投标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的情况;
(四)接受投标单位的投诉和检举,组织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三章 监督范围
第四条 学校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招投标的项目和学校职能部门校内招投标项目。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监督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参加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而实施的监督,包括参加招投标预审会议,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参加讨论有关事项等;
(二)实地考察,是指监督人员参加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进行的实地考察而实施的监督;
(三)听取汇报,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为了解情况或澄清问题,要求招投标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而实施的监督;
(四)查询资料与备案,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要求招投标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对资料情况做出说明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备案而实施的监督;
(五)提出监督意见,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招投标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根据监督意见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招标准备过程的监督
(一)学校相关文件中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均进行了招标,有无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等问题。
(二)按照规定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方式的,是否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三)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前两日,应向学校监察室报告委托或内部招标情况【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对开标的监督
(一)开标过程是否按照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
(二)应当到场的招标单位、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等是否均按规定到场;
(三)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核实投标单位得分情况、记录检查和核实结果。
第八条 对评标的监督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和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遵守了回避制度。
(二)评标小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三)对废标和流标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评标小组成员是否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评标现场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有无利用职权,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影响评标结果等情况。
第九条 对中标的监督
(一)中标人的确定,是否符合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
(二)中标结果确定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存在与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情况。
(三)合同签订前,招标管理部门应填写项目招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交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酌情提出监督意见、暂停开标程序或者向评标小组建议宣布招投标结果无效:
(一)评标小组的组成和人数不符合规定,依然进行评标的;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单位不足规定数量,依然进行开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为无效的,仍参加评审的;
(四)开、评标程序不规范提请注意拒绝改正的;
(五)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雷同、陪标、串通投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招投标无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后续监督
(一)合同签订是否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合同签订后应向监察室备案并附合同;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应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报监察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纪律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室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依规依纪进行严肃查处,并做出监察决定给予处理: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招投标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秩序,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拒绝、阻挠监督人员监督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项目招标情况登记表
上一条: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二级党组织兼职纪检委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工作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