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规校纪 >> 正文

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9日 19:48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纪[2015]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纪检部门纪律审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纪律审查工作是纪检部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学校纪检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纪律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学校健康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纪律审查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依法依纪办案;坚持在党纪政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和法律为准绳;坚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线索处置和报告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线索处置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按照线索处置五类标准,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学校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后,报送省教育纪工委。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应报告的案件,按照立案报告、拟处分意见报告两种方式分别填写《案件查办报告表》,学校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后,报送省教育纪工委。

第七条 问题线索报告范围:反映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中层正职的问题线索,曾任“两报告”范围内职务、因换届或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该职务的领导干部和被举报时未担任、现在属于“两报告”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均列入报告范围。

学校纪检部门在收到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将举报信原件或线索具体情况直接报送省教育纪工委。

第八条 案件查办报告范围:反映本校中层及以下的干部。

第三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受理初步核实件的主要范围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司法机关、党政机关、新闻单位移送的重要案件线索;学校纪检部门从所受理的信访件中筛选出的问题比较严重、线索比较清楚的信访件;违纪者主动交代的问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它违纪线索。

第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受理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程序是:

(一)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见附表1),报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批准,根据批示意见和批准时间,开始初步核实工作。

(二)确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三)制定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

(四)开展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

(五)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初步核实的依据和初步核实的工作概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报告要由校纪委书记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工作时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报请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件的办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初步核实件,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予以了结处理。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初步核实件,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作出恰当处理。

(三)暂时无法查清的初步核实件,需登记在案,建立缓查档案,待日后有明确线索再进行查办。

(四)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初步核实件,应予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根据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经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反党纪的事实、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立案的呈批手续。

(一)撰写立案呈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件来源、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违纪事实和立案意见等,报校纪委书记审批。立案呈批报告要保证违纪线索清楚,立案依据充分。

(二)根据纪委书记的批示意见和批准时间,填写《学校纪检部门立案案件登记表》(见附表2),并按规定报河北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三)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正式立案后,下达立案决定书,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通报立案情况。

第五章 调查

第十四条 正式立案后,学校纪检部门认真做好纪律审查的准备工作。

(一)成立纪律审查调查组,确定具体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应当为2人以上,重大案件可由纪检部门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以校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主。

(二)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调查组成立后,调查组成员要尽快查阅和熟悉案件的基本材料,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向非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三)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员在明确调查任务和了解案情后,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主要调查的问题,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调查组人员的内部分工等。

(四)调查方案报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的方法。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形成文字材料,一般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或者在调查组的谈话记录上逐页签字认可。

(四)必要时,可对案件涉及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和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提请有关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账册、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七)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

(八)对于案件所涉及的具体地点,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六条 证据范围。证据包括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包括:

(一)书证和物证。书证和物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具有原始的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特点,在搜集书证和物证的工作中,要注意筛选和鉴别,同时要注意保护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材料免遭破坏。

(二)证人证言材料。指有关的案件知情人或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的陈述。

(三)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到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情况所作陈述的证明材料。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交待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指所有可以证明案件原始和真实情况的录音、录像、传真或计算机数据等材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指案件调查组的成员,在对案件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检查时,作出的查验笔录。

(七)鉴定结论。指专业技术部门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包括笔迹鉴定、财务鉴定和技术鉴定等。

证据应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七条 调查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二)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收集物证应当收取原物,取得物证原件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需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需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三)规范言词证据收集。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的陈述,应当个别进行。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要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谈话结束时谈话对象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四)重视证据转化和固定工作。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五)认真鉴别、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收集证言时,调查人员要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明材料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调查人员作记录,并经本人签字认可。与证人谈话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对有关单位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八)调查人员要随时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和审查,发现证据中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地方,要重新取证和补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核对。与被调查人核对违纪事实材料的要求是:

(一)被调查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应每人一份,分别说明各自的违纪事实。

(二)需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中,只需写明经调查核实认定的能够作为党纪政纪处分根据的违纪事实,无法认定的问题不能写入该材料。

(三)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和证明人等内容。

(四)被调查人应在与其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由调查组在此材料上注明并签字。

(五)被调查人对与其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有不同意见,调查组应认真对待,进行分析,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有针对性地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需要做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六)违纪事实材料在与被调查人核对前须经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违纪事实的认定和案件性质、处理意见等取得一致意见。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通报,并征求意见,最后呈送校纪委书记审定,并向学校党委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初核情况及立案程序。

(二)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概况。

(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四)主要违纪事实、性质和被调查人的态度。

(五)对调查否定的问题、非违纪性质的其他错误事实要写明,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要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六)处理建议。

(七)在调查报告的落款处要注明“案件调查组”,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条 纪律审查调查的时限。从正式立案时间算起,到调查处理结束一般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调查时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的中止和终止。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可以中止调查。但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报校纪委书记批准,恢复案件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但对调查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及违纪所得,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移送审理

第二十二条 纪律审查调查终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纪律审查调查组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移送审理。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送审理的工作程序。移送审理时,移送人员要填写《案件审理登记表》(见附表3),移送人和接收人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需要移送的材料主要包括:移送审理的请示、校纪委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理工作的要求。

(一)规范案件审理。审理工作是保证违纪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凡属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移送审理。

(二)对审理人员的要求。审理工作应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审理组,共同进行审理。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完善审理谈话程序。审理过程中,应由两名以上审理人员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校纪委书记报告,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调查。

(四)完善补充调查程序。审理过程中,审理组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案件调查组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报校纪委书记同意后,交纪律审查调查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纪律审查审理组既要对案件调查组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等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必要时召开纪律审查协调会进行研究。

(六)审理报告的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调查组的定性和处理建议;审理组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签字。

(七)严格遵守审理时限。纪律审查审理时限为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八)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直接进行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由学校纪委办理立案调查手续。

第七章 处理与结案

第二十五条 经过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需要对违纪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结案工作的有关程序

(一)填写结案表。承办人员要认真填写《结案案件登记表》(见附表4),写明结案时间和处分情况,连同处分决定一起,报河北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二)处分决定的报送范围。正式的处分决定一般为一式八份,分别报送:省教育纪工委、学校主管领导、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被处分人本人,并归入被处分人档案及校纪委办公室处分专卷留存。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恰当使用组织处理措施。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的,应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做好对被处理党员的教育和跟踪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做好案件剖析工作。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通过对每一起结案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及时总结发案规律和特点,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加强教育,预防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 案件的复议复查

第三十条 案件的复议复查工作,是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及其他人员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校纪检监察部门正式予以受理、调查的工作。处理申诉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案件复议复查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受处分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校纪检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二)校纪检部门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经过认真的审核,如果认为其申诉理由不充分,不需复查的,要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作出书面答复。如果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则进行复议复查。

(三)校纪检部门对正式受理的申诉件应履行登记手续,将申诉人、申诉时间、申诉理由、申诉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受理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

(四)申诉案件的受理人应当写出提请进行复议复查的请示,连同申诉材料和《复议复查呈批表》(见附表5)一起,报校纪委书记批准。

(五)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和批示时间,开始复议复查工作。

(六)组成由2人或2人以上参加的复议复查工作小组(初核调查组人员不得参加),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逐条复查,必要时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七)根据复查调查情况,写出复议复查报告,提请校纪委全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是否改变原处分的决议。

(八)复议复查结束后,写出复议复查决定书,必要时报河北省教育厅纪检组备案。

(九)如申诉人对学校的复议复查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复议复查。

(十)复议复查案件材料的报批、管理、归档、复议复查决定的发放范围等与案件检查工作相同。

第三十二条 复议复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处分情况、原处分认定的违纪事实、申诉人的申诉意见、复查复议结论。该报告由校纪委书记签署意见。

第九章 纪律审查材料的归档

第三十三条 对于纪律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三十四条 案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办案依据;初核材料;立案材料;调查材料;审理材料;处分材料;处分决定执行材料;案件剖析材料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招投标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