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8-01
根据党中央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审计署日前联合发出《关于< 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通知》指出,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明确要求财政、审计部门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强化专项检查,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真正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必须看到,财经纪律意识淡薄、预算资产财务管理不到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和防范。
《通知》要求,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项治理工作要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同时,要与财政、审计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三是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改革,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重点是纳入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专项治理内容为:2013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的有关问题,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包括:预算收入管理情况,预算支出管理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设立“小金库”情况。
《通知》指出,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将于10月份基本结束。在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在重点检查阶段,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地区和单位,要集中开展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控制,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精心部署落实。要加强对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汇总、分析与研究,及时通报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对严重违法乱纪的,特别是抵制检查、顶风违纪、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要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与威慑作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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