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17
张军:原《条例》确实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不能充分体现党纪特色。修订后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条款。修订后的《条例》对党员的行为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明确。特别指出的是,删除这些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规定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而是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刑法不管,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甚至违反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章中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落实了。
上一条:记者:修订后的《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的原则是什么,如何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下一条: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在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在《条例》当中,对此都有哪些具体体现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