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17
张军: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第四条特别明确了党纪处分工作五项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肃正确执行党纪,必须全面、准确把这五项原则理解、贯彻、执行到位。要切实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纪检机构、执纪人员的教育培训,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五项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执纪实践中,并非只要违反党的纪律,就一律“绳之以纪”,而要按照《条例》总则中关于“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要在具体执纪过程中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组合拳”,从而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结果。对轻微违纪的行为,党组织也要过问、也要管,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那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上一条:记者:两部法规中,《准则》的内容非常简洁,具体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执行和落实?
下一条:记者:原《条例》最突出的问题是纪法不分,相应的,纪法分开是这一次修订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么,修订之后的《条例》是如何来体现纪法分开这个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