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1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记者周根山
本报讯(记者 周根山)教育部通报中国传媒大学8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后,很快成为舆论焦点,引起各方关注。一些读者提出:3名校领导的党纪处分为何商北京市纪委?礼品未登记、上交为何违规?11月25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在11月24日的通报中,关于中国传媒大学党委书记陈文申,党委常委、校长苏志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吕志胜,均提到“涉及党纪处分商北京市纪委作出决定”。对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答: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90]12号)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党的工作,由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之规定,如果教育部部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行为,一般由所在地省级纪委立案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通报指出的苏志武违纪行为中有这样一条引起了读者关注——“将赠送学校礼品未进行资产登记长期摆放在自己办公室”。对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该规定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必须登记上交。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上一条:如何准确把握新《条例》溯及力的相关问题
下一条:记者:《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很多读者问,“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如果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这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