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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很多读者问,“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如果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这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分?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7日 20:04    作者:     来源:     点击:

张军:《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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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记者:《条例》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这一点也比较受关注。“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对这个标准能不能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