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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怎样更有效?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磊 实习记者 孟国辉

最近,云南省曲靖市督察组对70多家酒店和山庄、会所进行了暗访。谁知,一番周折下来,却没有发现一起违规违纪问题。

“接连几周,我们都是‘无功而返’。”督察组小黄告诉记者,风气的好转让他们感到欣喜,但也明显感觉到,像明察暗访、重点检查这类常规的监督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深化纠正“四风”工作的需要,必须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创新战术,改进打法。

监督总用“老方子”,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多名纪检监察干部表示,惯用的明察暗访,受制于“四风”问题改头换面、违纪干部“规避能力”增强等,作用越来越受限。此外,“四风”问题具有即时性、偶然性的特点,案件易跑风漏气,调查对象易形成攻守同盟,沿用“老方子”,证据稍纵即逝难于固定;党员干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因对党员自查情况报告缺乏有效审核,难以发现……

不必讳言,手段单一、老套,已经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一个障碍。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对学员的问卷调查中,关于“最有效的监督手段”选项,仅有21.9%的学员认为是“明察暗访”,有17.9%认为是“重点检查”,有5.9%认为是“集中检查”。

除了手段单一、老套,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过程中还面临其他一些困惑。山东省一名县纪委书记表示,“四风”问题点多面广,监督对象庞大复杂,且一些“四风”问题多发于“八小时”之外,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力量有限,很难形成“纵向到底、横行到边”的无死角监督。此外,由于干部管理体制和管辖权限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一些应追责的干部无权处置。

执纪标准和问责力度不好把握,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困惑之一。从各地通报案例看,“同类案件不同定性”、“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等执纪标准不一、宽严不一问题时有发生。比如,同是公车私用,且情节相近,却有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有干部反映,一些问题不好把握,比如哪些案件必须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这在处理集体决策、前任决策后任出事等事项时经常遇到。

形式决定任务,也决定方式方法。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形成了有力震慑,推动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事易时移,伴随“四风”问题花样翻新等情况,监督执纪过程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障碍和困惑。对此,应拓展思维,创新方法,完善制度,走出一条监督执纪问责的新路子。

当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网络如水银泻地般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创新监督手段、深化纠正“四风”,同样需要跟上时代的脚步,运用科技的力量。现在,一些地方使用票据管理系统、公安“天网”等手段,来发现问题线索,固定问题证据,就是运用科技力量的表现。

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建议,应加大这方面的力度,通过无形的手段和方式,将监督之“手”延伸到必须监督的每一个角落。比如,用好大数据平台,对网络舆情线索、举报进行综合甄别、比较;加强与工商、审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查处问题线索的效率。

拓展监督渠道,加强群众监督,也是深化纠正“四风”的一剂“良药”。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四风”一键通,到地方的“四风”问题“随手拍”,再到聘请党风政风监督志愿者,群众监督和党内监督日益相得益彰。受访干部一致表示,这既可以发挥群众无处不在的优势,又可以缓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但一定要对群众举报及时回应,可查性强的要快查快结,保护群众的监督热情。

问题的解决,需要“治”,也需要“制”。曾任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纪委副书记的卢河英建议,纠正“四风”实践中的定期分析报告、问题查处通报等做法务实管用、可行性强,可上升为制度。同时,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也要结合各地历史、经济、文化特点,创新组织制度,改进体制机制。比如,针对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异地违规”问题,应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线索移交和协作机制,不让任何一名违纪者逃脱处罚。

关于现实中执纪尺度“十里不同天”的情况,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已经摸索解决之道。湖北省鄂州市纪委借鉴司法实践经验,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抓手,积极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有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将抽象的制度规定具体化,以案释纪,以便参照执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然,实践往往要复杂得多。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既是纠正“四风”向纵深发展所必然经历的过程,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的挑战和考验。关键是,能否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秉持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工作一步步走向深入。(本报记者张磊 实习记者 孟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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