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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连续违法,领导该不该被问责?

     发布日期:2016-10-12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时间:2016-10-13 08:12

【案例】

今年3月,张家口市万全区膳房堡乡干部郭新宇参与京张铁路沿线违建大棚事件并涉嫌妨害政府依法执行拆除公务被刑事拘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日前,经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对下属疏于教育和管理的膳房堡乡党委书记兼综治委主任华晓光,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高云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今年3月18日,郭新宇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其主管领导高云请假,高云未追问详细情况,予以准假,却未想郭新宇的“有事”原来是前往事发地,阻挠当地政府对自家违建大棚的依法拆除工作。最终郭新宇因触犯法律被刑事拘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等情形要进行严肃问责。因此,张家口市纪委决定对乡党委书记华晓光和既是郭新宇的主管领导,又是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高云严肃追责。

然而,对这一决定,有同志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案的起点是郭新宇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外出,乡党委有关负责人无从考证其请假理由是否属实,不属于“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对此我们认为,上述案例中,郭新宇先有在京张铁路沿线违建大棚,后有欺骗组织请假外出,妨害政府依法执行拆除公务,可见其违纪违法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偶然发生的。但作为乡党委、乡纪委的一把手,既没有在本单位本部门内营造遵规守纪的氛围,也没有及时对本该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予以发现和制止,使郭新宇最终突破纪律底线,触犯法律。下属连续违法,领导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没有发挥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的作用,明显失职失责,就应该被问责。(张文明时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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