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0-26
来源:河北日报发布时间:2016-10-27 08:01:56
【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吴某,中共党员,A县县委书记。2016年初,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找到吴妻,表示想请吴某在某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方面给予关照。吴妻将该请托事项转告了吴某。后吴某通过召开协调会、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审批方面为张某的房地产公司谋取了利益。3月9日,张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吴妻5万欧元。对此,吴某不知情。
对于上述问题,应按照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吴某党纪处分。
【以案说纪】
党章第二条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严于用权,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正是上述要求在党的纪律上的具体体现。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旦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无论党员干部是不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知情,都要按照相关党纪规定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党籍。
以权谋私,动辄则咎。党员干部要在思想上、行为上自觉绷紧廉洁纪律的“红线”,管好亲属和身边人员,严格区分公私界限,克己奉公,廉洁从政,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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