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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1日 11:38    作者:     来源:     点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6-26

问题: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哪些情形属于违反组织纪律?

解答: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规定有两个,一个是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个是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第五十四条所称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和省部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这里的“重大事项”既包括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也包括工作中个人有关事项,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明确规定,如“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又如2019年1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利、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简言之,这里的“重大事项”既包括按规定应当报告的工作事务,也包括工作中的个人事项。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游必有方”的要求,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的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五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区别在于,不报告或不按要求报告的内容不同。第五十四条不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层面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不报告的内容特指不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规定的14项内容,不包括工作事项,第(三)项不报告的内容仅指去向问题,包括按规定应当在工作时间报告的去向以及非工作时间应报告的去向。此外,在实践认定中,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组织纪律中有特别规定的则一般不适用政治纪律条款,除非有其他特别情节应予考量。

例如,某市旅游委办公室主任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市公安局拘留,李某家属找到市旅游委主要领导王某,要求为李某出具担保函。王某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为李某出具了担保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供给市公安局,商请对李某取保候审,以便回单位处理公务。公安局因李某交纳了保证金,并综合考虑其岗位特殊性后,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王某将单位有干部涉嫌贩卖毒品被拘留,以及目前已被取保候审的情况向市委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但没有汇报王某个人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为李某出具担保函的情况。在该案中,王某虽然向组织汇报了单位干部被拘留的情况,但对自己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担保函一事刻意隐瞒,其出具担保函一事已经超出了职权范围,本应向组织请示报告,但其事前不请示,事后也不报告,在请示报告中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避重就轻,感觉对自己不利的事项就不向组织汇报,上级组织没通过请示报告掌握全面情况,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海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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