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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9    


校党【2014】16号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教育部出台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以下简称《规定》),省教育厅也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冀教师【2014】29号)。

学校党委、纪委要求全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共同构建廉洁、和谐、健康的师生关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树立当代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为师德师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并将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和学生家长,以取得社会的支持和社会的监督。党委宣传部要加大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展示当代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对自查自纠活动中主动讲清问题、主动纠正的教师,以批评教育为主,既往不咎。对那些有问题消极抵制、拒不纠正的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加大惩处力度。

对《规定》下发后再发生的违规问题要坚持从严惩处。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监督不力乃至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四、加强考核管理。

将《规定》内容纳入到师德考核评价体系。教师违反《规定》的,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中层以上干部违反规定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外,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着力形成教师不想收礼、不敢收礼、不能收礼的长效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省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0311─66005064。

附件: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2014年9月26日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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