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规校纪 >> 正文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09    


校党【2014】1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等系列文件和规定,全面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所有中层领导干部。

二、约谈形式

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正职)的约谈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及纪委书记进行,组织部参与;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职)的约谈一般由主管校领导和校组织部部长进行,校纪委、监察室参与。

约谈一般采用了解谈话的方式。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内容

(一)了解约谈

1.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其他需要互相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进行交流。

(二)重点约谈

1.对校党委、行政重大部署落实不力的。在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不及时。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4.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本单位干部在作风纪律明察暗访中连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

(三)特别约谈

1.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其自律意识和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

2.实施重大项目的单位领导。针对项目推进和工作进展中容易产生违纪违法或腐败问题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及时提醒,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加以防范。

3.群众举报,经查基本属实的。对有群众信访举报,经查基本属实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4.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教育其加强自身修养,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5.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给予提醒和警诫,指出问题后果和危害,提出要求,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四)回访约谈

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纠正问题后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重点监督。

四、约谈时间

根据约谈内容的不同分为定期约谈和随时约谈。

定期约谈:适用于了解约谈。

随时约谈:适用于重点约谈和特别约谈。

五、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约谈对象。经校党委、纪委研究确定约谈对象及约谈事项。由校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根据工作情况或约谈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提出约谈名单

2.下发约谈通知。约谈对象确定后,由校纪委、监察室或单位组织部于约谈3日前向约谈对象下发通知,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时间、地点。

3.组织进行约谈。根据领导分工及工作职责,确定不少于2人的约谈人员,并做好约谈记录。

六、约谈要求

1.约谈对象要对自己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实地向约谈领导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问,更不得打击报复。要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2.约谈人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掌握和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约谈对象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同时要体现对干部个人的关心和爱护。对涉及的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约谈结束后,确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约谈对象,必须在10日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校纪委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在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诫勉或者做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4.实行挂帐管理,跟踪督办问责。建立约谈档案,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约谈对象或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挂帐管理,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

七、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室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

上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下一条: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