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0-09
校党【2014】18号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
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担任实职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三)谈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委、组织部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正处级干部谈话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对副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主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诫勉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6.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7.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8.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9.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科级以下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并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并报校纪委备案。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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