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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9日 19:42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纪[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服务,为学校的健康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疏导教育相结合;

(六)预防与查处并重。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校内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政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五)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信访举报范围

(一)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由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三)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举报;

(四)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的。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责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向学校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及工作情况;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件及其它事项;

(四)根据权限范围,对交办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并及时予以督办;

(五)做好信访案件的移交和转立案工作;

(六)协调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七)对上访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和有效疏导,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受理信访举报的一般程序

第七条 处理来信

收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件在上,信封在下,并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专用章,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信函亦照此办理)。

阅信。承办人认真细致地阅信,准确领会来信的意图、要求和反映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

登记。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件,承办人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初步处理意见等逐项进行登记。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单独建立登记本,按上述要求进行简要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处理。对于各种形式的来信,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地予以处理。

(一)一般性信件的处理

对于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员酌情处理。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签批单”,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阅后,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由上级部门或学校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纪检监察和学校其他方面提出批评和建议类的信访件,报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阅示。

(二)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联名信。要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积极做好信访举报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匿名信。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本人作出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重复信。重复信是指对同一问题多次反映,每次都有新的内容,或是对上次信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造成重复举报的信件。对新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不能改变原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电子邮件。可参照上述信件的处理程序予以办理,要记录来信的电子邮箱地址,及时予以回复。

回复。来信(含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所有署名举报的都应及时进行回复,通报处理情况,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八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来访者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应。

(二)接谈

1、一般要保证两人以上负责接谈工作。在接谈时,应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来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对于检举、控告的,要了解清楚举报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举报人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检举、控告以及检举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对于申诉的,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单位、职务、所受处分的时间、错误性质等情况。了解申诉人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提出过申诉以及此次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接谈时应作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书面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属于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阅,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2、需转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转办;

3、对于重复来访和结案后的再次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问题的,原承办部门应予复议或复查。无正当理由的,要对来访者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

4、对来访者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改进工作。对于纪检监察职责以外各项工作的建议,应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5、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由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可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作出解释,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根据党的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教育工作,不能随意允诺。

第九条 受理来电

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的一般方法是:

(一)纪检监察部门接听人员认真耐心地接听电话,对所举报的内容详细记录,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二)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电话举报。

(三)对于电话举报的报批、处理等相关手续,参照上述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章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直接查办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直接予以直查快办。处级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事项经校纪检监察部门向省教育纪工委报告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由学校信访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根据所反映的问题确定由一方主办,处理结果也由主办方负责答复举报人,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另一方。

第十二条 承办人与信访举报事项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承办人员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

第十三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要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确属诬告的,要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群众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

第十五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无故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发现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90日。对实名信访举报事项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在10日内将调查结论通过约谈、回访、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信访举报人反馈,听取其意见。对匿名、的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 转办

第十七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及时处理。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党员或群众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事项或涉及职能部门具体分工负责的事项,一般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转办的工作程序

(一)对一般信访举报件进行登记后,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阅并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直接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办理。

(二)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于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函,可转所在单位、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信函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被检举人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纪检监察部门的转办意见一般有两种:即阅处、查处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转办单位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查处并报结果,转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

统转。即将不由纪检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信函,多件集中统一转给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理。

单转。即将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信函,单件转给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理。

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来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应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转有关单位处理。

面交。即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三节 暂存

第二十条 对无具体事实及实质内容的来信、来电、来访或网络举报,或无法查实、转办的举报,作暂存处理。

第四节 督办

第二十一条 督办就是对转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理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尽快处理。

第二十二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查处并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逾期未报,或虽已上报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查处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或推诿不办的。

第二十三条 督办信访件的方法有: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约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督办的要求

(一)凡督办的信访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将督办情况记录或写成简要材料,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签阅后归入信访件档案。

(二)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检监察部门可提交学校研究解决。

第四章 信访举报的办结、转立案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对经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不构成违纪并已经进行提醒、警诫、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的;反应问题失实的;个人申诉可以复议、复查的,应作办结处理。

对缺乏明确线索、一时难以核查的信访举报事项,可暂时予以存查。

对贯彻执行学校决策、决议不力;处理问题与党纪政规要求不符;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或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或弄虚作假;不执行信访举报处理意见、不接受群众合理批评建议;信访举报问题较多的单位等几种情形,下达信访举报监察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人员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意见、所反映问题的证据和调查材料等,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后,按案件处理程序予以转立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一)检举、控告信访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信访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上级部门的批转函;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申诉人信访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原处分决定、复查复议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三)转立案材料按照案件管理要求进行单独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下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