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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1日 00:56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党〔2016〕16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严格按规定执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制度,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时进行曝光和查处。此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废止。

附件:《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 党员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2016年6月1日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河北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适用本规定。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国有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层次的党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党员。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四、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

五、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超过12桌120人;男女双方合办的,婚宴不超过18桌180人。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六、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备案。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备案。报告、备案应当填写相应表格, 报送单位党组织确定的承办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

七、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情况书面备案。

事前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并由本人作出廉洁自律承诺。事后备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范围、数量,收受礼金、礼品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以及落实有关规定情况等。

八、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九、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党员干部报备的操办婚丧事宜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十、退休党员干部及民办学校等非公组织中的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十一、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

2.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

3.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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