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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1    


校纪[2016]3号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

2016年2月28日

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和廉洁自律的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教、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拟提拔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对象:学校党委管理的拟提拔为处级(包括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

第三条 考试内容:主要考察拟提拔干部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政纪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部署要求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考试命题及考试形式: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完成考试命题。实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参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成绩按试题的标准答案确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考用结合、以考促学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试时间: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在公示期间进行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由纪委统一组织阅卷,并于3日内将考试成绩告知应试者本人,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考试结果的运用:考试成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建议暂缓提拔。

第八条 考试纪律: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实行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印发《关于对拟提拔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的意见》(院党【2009】1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核实谈话实施办法

下一条: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