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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实谈话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1日 19:26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纪[2016]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省纪委《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核实谈话。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核实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核实谈话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问题反映,但线索笼统、难以查证核实,或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对其进行核实谈话。

第五条 核实谈话应当经集体排查研究决定。纳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的,应当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报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批准同意。

第六条 核实谈话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谈话人:

(一)被反映人为下一级党委、单位正职的,由校纪委书记与校党委书记沟通确定谈话人,一般由校纪委书记进行。

(二)被反映人为下一级党委、单位副职的,由校纪委书记确定谈话人,一般由纪委副书记进行,必要时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三)被反映人为科级以下干部的,由被反映人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进行。

(四)被反映人为科级以下干部且兼任直属支部书记或纪检委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校纪委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 核实谈话应当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原因,听取其解释和说明,指出需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核实也可采取书面形式,向被反映人发送函询通知书,要求其对反映的问题做出情况说明,同时将函询通知书抄送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

第九条 被反映人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作出书面说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书面说明由本人手写、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被反映人是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分管校领导签字背书。

第十条 校纪委对领导干部核实谈话、函询的书面说明,应当认真审核。反映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 经谈话或函询,发现被反映人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发现违纪的,应当按程序予以了结,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经过核实了解,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实施。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三章纪 律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接受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核实谈话的书面说明,每年抽取1-5%的比例进行核查,若发现不如实说明情况,认定为对组织不忠诚或对抗组织调查,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接受谈话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校纪委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对开展谈话工作以及领导干部的反馈、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开展谈话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校纪委、二级党组织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谈话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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