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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修订后的《条例》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都作了哪些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7    


张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两部法规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这在《条例》第十章有三方面规定:一是在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或者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处分。

二是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等等。

各级党组织、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要深刻理解上述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切实抓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上一条:记者:两部法规出台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在学习贯彻过程中,有很多读者给我们发来一些问题。我们整理了几个有代表性的,请您帮着解读和回答一下。比如,有读者问: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了、比原来更松了?

下一条:记者:两部法规中,《准则》的内容非常简洁,具体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执行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