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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条例》通篇是对所有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这一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7日 20:02    作者:     来源:     点击:

张军: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上一条:记者:《条例》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这一点也比较受关注。“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对这个标准能不能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下一条:记者:两部法规出台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在学习贯彻过程中,有很多读者给我们发来一些问题。我们整理了几个有代表性的,请您帮着解读和回答一下。比如,有读者问: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了、比原来更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