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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条例》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这一点也比较受关注。“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对这个标准能不能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7    


张军: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确实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所谓“礼尚往来”,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上一条:记者:《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很多读者问,“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如果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这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分?

下一条:记者:《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条例》通篇是对所有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这一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